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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工傷認定……經核實,工傷認定期限已過,不予受工傷認定有期限,職工維權要趁早!
使用機器不慎,意外遭受工傷
2016年6月,風華公司與老張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將風華公司名下一處引水隧道部分工程發包給老張修建。其后,老張請同村老汪前去工地務工。老汪在工地從事地面打水磨工作。2017年3月17日,老汪在操作水磨機時,不慎傷及左手小指,隨后被送往醫院醫治。圍繞勞動關系,雙方發生分歧,老汪傷愈出院后,請求風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風華公司以不具有勞動關系為由,拒絕賠償。老汪便于2018年3月12日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勞動仲裁機構決定不予受理。老汪不服,向法院起訴,2018年5月29日,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工傷認定逾期,法院駁回起訴。2018年7月15日,老汪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材料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以老汪超過1年申請期限為由,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老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除去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等合理時間,老汪申請認定工傷也已超過期限,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p>
結合本案
本案中,老汪于2017年3月17日入院,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是從2017年3月18日起算。老汪于2018年7月15日才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即便是扣除老汪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等所花費時間,其工傷認定申請也已經超過1年的法定期限。
法官寄語
工傷認定是職工獲得相應賠償的先決條件,廣大職工在遭遇事故傷害后,應注意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盡快提起工傷認定申請,避免因超期走入維權困境。
? ?重慶四中法院2021-02-05(案例中人物皆為化名)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劉原菲(責任編輯:金燕)